“央视世界杯案”和“新浪中超联赛案”是涉及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定性的两起典型案例,司法裁判结果受到业界和学界的关注。今年8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9月23日对两起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涉案世界杯赛事节目和中超联赛赛事节目均构成准电影作品,从而使得体育赛事节目享有与电影作品同等的著作权和保护标准。

上述两起案件尘埃落定的背后,是法院、学界、业界对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定性的理性争论。目前比较统一的分析思路是:先理解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再在此基础上判断涉案赛事公开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思考的重点是对电影作品独创性要求的理解,以及对电影作品定义中“在某种媒介上拍摄”的理解。本文就上述争议话题,梳理出不同观点,通过观点的交锋,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两起案件判决的意义。

了解电影作品的原创性要求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李明德

在英美版权法体系中,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或录像均可作为电影作品受到保护。根据美国版权法,摄像师的拍摄活动和导演的编排活动均已构成创作活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英美版权法体系在独创性的要求上远低于欧洲大陆版权法体系。根据大陆法体系,相关表达不仅应来自作者,还应融入作者充分的精神、情感和人格要素。而且,英美版权法体系并未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将“活动画面”规定为邻接权的客体。因此,将英美版权法体系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作为我国直播画面定性认定的参考显然不妥。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立法的“两部制”,因此,中国法院适用大陆法系国家的独创性标准,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影像产品更为合理。

王倩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很多时候,构成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是一个“有”与“无”的问题,而是“高”与“低”的问题。这种对智力创作程度的要求,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结构和逻辑关系中,如对“口述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高。赛事直播的特点决定了其画面的独创性是有限的。对于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观众不仅希望看到真实客观的比赛过程,而且通常对特定时刻应该看到什么角度有相对稳定的预期。对于直播者来说,在什么位置、朝什么方向布置或放置摄像机有一定的技术规范;在什么时刻应该用什么机位拍摄画面也有规律可循。如果有多个达到一定水平的导演,面对从不同角度拍摄的同一场比赛画面,做出实时选择,差距就不会太大。

需要指出的是,当游戏暂停或中断时,与游戏进行时观众有稳定的欣赏游戏整体画面和精彩场景的预期不同,观众不可错过的场景较少,也没有大多数观众欣赏的统一预期,导演的选择和判断空间会大大增加,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连续画面或许更符合作品的要求。

李阳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评判作品的独创性时,我们只能判断其是否独创,而无法量化其独创性。按照独创性的标准,只要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表达与他人不同、不为普遍现象,就不能否定其独创性。如果要求此类表达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才能认定为作品,作品的门槛就会大大提高,一些“低水平”的表达就会被排除在作品范围之外,这与版权法追求文化多样性的宗旨相悖。此外,独创性标准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和主观性,任何划分都没有科学依据,这将使版权人举证困难。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除了规定电影作品外,还规定了录像制品,但并未明确区分标准。在解释上,也可以将独创性,即与他人连续视听图像不同的连续视听图像,归类为电影作品,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连续视听图像,归类为录像制品。单纯以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来推论独创性标准,不仅泛泛而谈,也缺乏解释依据。将导致大量构成电影作品的连续视听图像被当作录像制品处理,导致对制作者权利的保护不足。

朱晓宇,北京嘉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分别受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邻接权是狭义上附加在著作权上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那些不具有独创性、仅是劳动投入成果的作品,以鼓励作品的传播。但作品的判断标准并没有因为邻接权的设立而提高。因此,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本质区别在于连续影像的制作者是否创作了它们,以及所形成的连续影像是否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像制品仅限于以复制性、机械性的方式记录的连续影像,即机械地忠实地记录已有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的相关图像、画面。此外,以拍摄电影或类似电影的方法在画面的拍摄、选择、编辑和制作方面所表现的连续影像,反映了制作者的独立构思,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体现了创作者个性的连续影像,也应当认定为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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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案中,涉案比赛公开信号所承载的连续图像均由多个机位拍摄的画面进行切换、组合而成。为向观众传达比赛的现场感,呈现足球比赛的对抗与故事性,比赛直播的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术、蒙太奇技术、剪辑技术,在摄像机拍摄角度与镜头切换、拍摄场景与物体的选择、拍摄画面的剪辑与安排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影师、导演等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符合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电影作品定义中“在某种媒介上拍摄”的理解

王倩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影作品必须“在某种介质上拍摄”,即以“固定”作为保护电影作品的前提条件,而非固定的可能性。在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提交的英文译文中,将相应内容译为“在某某上”,也明确体现了这一点。这与美国、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并无二致。但电视直播等“同时录制、同时播出”而形成的连续画面,在我国不能被认为满足“固定”的要求。

美国《版权法》将录制播出的现场直播视为“固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结果,是少有的立法。我国《版权法》没有类似规定。本案中,法院不应超越法律规定,将原本未被“固定”的连续直播画面视为采用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固定”作品,予以保护。另外,美国《版权法》将录制播出的现场直播视为“固定”,是因为其并未明确界定广播组织播出的“广播”为保护客体类型,不要求“固定”客体。但我国《版权法》明确规定了以广播电台、电视台为权利人的广播组织的权利及其保护客体——“其播出的广播电视广播”,广播组织享有的转播权当然可以用于规制他人未经授权转播未经录制的现场直播。 这一立法架构与美国《版权法》截然不同,因此,美国《版权法》所作出的上述法律拟制,对于中国法院判定直播内容是否属于“固定”作品,并无借鉴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播送组织权”与英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借鉴该法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著作权”功能相似,具体针对的是“广播”。从比较法角度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均不承认“录播”直播是定影作品或录音制品,这对我国更有借鉴价值。

李明德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在传统广播技术条件下,电视台发射的广播信号可以受到保护。具体来说,如果电视台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既可以阻止他人转播其直播内容,也可以阻止他人对直播内容进行录制。电视台发射的广播信号只有到了互联网环境,才会出现保护不足的问题。因此,充分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的关键在于将广播信号的保护延伸到互联网。在这个问题上,除了遵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外,还应考虑我国实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体育赛事的直播、转播、录制和点播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在相关规定中将播送信号的保护延伸至网络,这意味着今后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体育赛事的直播、录制,不仅可以通过“录制”的方式予以保护,还可以通过“播送信号”的方式予以保护。

李阳

从立法语言的角度看,如果对“电影作品是在一定媒介上拍摄的”这一规定进行反向解释,即未在一定媒介上拍摄的视听作品,虽然可能由一系列有声或无声的画面构成,并借助适当的设备可以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但并不属于视听作品。抛开立法语言的基本字面限制,单纯以价值取向为由,将未在一定媒介上拍摄的连续动态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会混淆视听作品与戏剧作品的表演或美术作品的放映之间的界限,甚至与不属于作品或作品表演的客观活动本身相混淆。因此,“新浪中超案”一、二审判决中,认为未在一定媒介上拍摄,即未定格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也构成视听作品的观点,并不足以令人信服。 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虽然规定“定影”是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并未将“定影”限定为“已定影”。从字面解释上看,“定影”包括“已定影”和“正在定影”,采取何种解释,需要综合考虑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朱晓宇

电影作品定义规定“在某种媒介上拍摄”意在将拍摄的影像、画面、活动与拍摄后的表达区分开来。只有当拍摄的影像、画面、活动加入了电影制作者的个性,即电影制作者的独创性,使其从客观现实物化并转化为某种媒介上的表达,电影制作者才可以证明作品的具体内容,并对其进行复制和传播,才可以被他人感知。因此,“在某种媒介上拍摄”这一要求的规范意义在于电影制作者可以证明作品的存在,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进行复制和传播。

同时,作品定义仅规定了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再现”,即作品具有“可再现性”,并未将“固定”或“稳定固定”作为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电影作品定义中规定的“拍摄于某种介质上”并不能等同于“固定”或“稳定固定”。即便将“拍摄于某种介质上”视为构成电影作品的特殊要件,但考虑到信息存储与传播技术的进步,存储介质越来越多样化,“介质”应当作更为宽泛的解释。

上述两起案件中,涉案体育节目的比赛画面均由拍摄者在比赛现场拍摄,并以公共信号的形式向外界传播。信号可以看作是一种媒介,而比赛画面被不同的摄像机实时捕捉、拍摄后进行选择、处理、编辑并向外界实时传播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体育节目内容的选择、固定和传播的过程。因此,涉案体育节目在网络上传播,足以说明其已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在相关媒介上被固定、复制和传播。虽然涉案体育节目的内容直到直播结束后才最终定稿,但正如作品创作有整体创作和局部创作之分,不能否认体育节目已经满足了“可再现性”和“在某种媒介上拍摄”的要求。(本报记者李杨芳)

赛事介绍 2024-08-08 09:08:46 次播放

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路径探讨:从央视世界杯案和新浪中超案说起